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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启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启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41号罪犯朱启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1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山法刑初字第00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启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启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启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考核记功二次,年终老病残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一级病残犯,因患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疾病,于2015年2月5日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朱启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老病残犯鉴定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启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系一级病残犯,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启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