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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侯春荣与靖江市滨江新区宜稼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荣,靖江市滨江新区宜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10号原告侯春荣。被告靖江市滨江新区宜稼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明先,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荣与被告靖江市滨江新区宜稼村村民委员会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春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春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仇志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