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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涛与朱红军、沈玉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朱红军,沈玉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吴涛。被告朱红军。被告沈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与被告朱红军、沈玉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审判员 曹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晓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