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涛与朱红军、沈玉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朱红军,沈玉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吴涛。被告朱红军。被告沈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与被告朱红军、沈玉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审判员 曹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晓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