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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非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涛违法占地纠纷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涿非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垒,职务,科员。委托代理人付佳,职务,科员。被执行人李涛,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涿土)罚字(2014)第3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查。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土)罚字(2014)第3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涿土)罚字(2014)第3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由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碧奎代理审判员  周 晨代理审判员  胡 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