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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金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华,李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76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华,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被执行人李金堂,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金堂及李金堂之妻李学花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