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33号原告黄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