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周国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周国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69号。法定代表人:沈红波,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晓鲁,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周国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徐鸣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