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文辉与天水庆泽园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辉,天水庆泽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李文辉,男,生于1970年10月4日,汉族。被告天水庆泽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辉与被告天水庆泽园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