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马某甲,男。被告马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马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