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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行行与张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行行,张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梁行行,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渝,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行行与被告张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行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行行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梁行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行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梁行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