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明顺与隆化县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张明顺,满族,住隆化县。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二道河子村汽车北站二楼。法定代表人夏斯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顺与被告隆化县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原告自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田振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