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隗某某,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礼正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