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静与马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马新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赵静,女,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马新博,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静诉马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静撤回对马新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静承担。审判长 :李若冰审判员 :唐参军审判员 : 张 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