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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静与马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马新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赵静,女,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马新博,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静诉马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静撤回对马新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静承担。审判长 :李若冰审判员 :唐参军审判员 : 张 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