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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熊荣华与王新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荣华,王新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52号申请人熊荣华,被申请人王新星,申请人熊荣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新星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熊荣华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元里29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熊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新星名下(车牌号为: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熊荣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元里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房私01字第14132号;建筑面积100.7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