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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终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权与陈本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权,陈本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终字第01号上诉人周权(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熊仕龙,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上诉人陈本金(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上诉人周权与被上诉人陈本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2014)噶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权的委托代理人熊仕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本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裁定以不当得利纠纷确定管辖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2014)噶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包 兴 龙审判员 白玛卓嘎审判员 达瓦桑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 汶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