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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祁建花诉杨增馥离婚纠纷一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建花,杨增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43号原告祁建花,女,藏族,1983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马蹄藏族乡南城子村人,无业,现住民乐县洪水镇益民村。身份证号:6222231983********。被告杨增馥,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洪水镇里仁村人,农民,住该村。原告祁建花诉被告杨增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建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建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