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邹炳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炳根,徐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502号申请执行人邹炳根。被执行人徐锦华邹炳根与徐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太沙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徐锦华愿意归还邹炳根借款7万元,于2014年8月31日支付2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支付1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支付2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支付2万元。二、邹炳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徐锦华任一期逾期付款,邹炳根可就10万元欠款全额的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徐锦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邹炳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在执行(2014)太沙民初字第0089号邹炳根与徐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太沙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