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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青海大地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政祥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大地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马政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大地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姚青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青云,系该公司经理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政祥(又名马正祥),男,回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上诉人青海大地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政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3)格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青海大地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学农审 判 员  党雪仁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