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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83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 毅代理审判员  岳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