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利陈某某,党岗文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陈晓利陈某某,女,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曹村镇西头村七组,农民。被告党岗文党某某,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曹村镇西头村七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利陈某某与被告党岗文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利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利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利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