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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利陈某某,党岗文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陈晓利陈某某,女,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曹村镇西头村七组,农民。被告党岗文党某某,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曹村镇西头村七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利陈某某与被告党岗文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利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利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利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