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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142号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法定代表人蒋大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松,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曹路镇金海路3158号2幢。法定代表人杜辉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