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诸城市凯丰物资有限公司与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孙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凯丰物资有限公司,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孙启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211号原告诸城市凯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召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涛。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焕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鹏。被告孙启英。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诸城市凯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孙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迟明辉审 判 员 鞠艺涛人民陪审员 董增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娄华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