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任维军、张琴仙、任晓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任维军,张琴仙,任晓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99号复地新城93号3-1室、4-1室。负责人徐金明,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妙韵(受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董长珍(受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维军。被告张琴仙。被告任晓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任维军、张琴仙、任晓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任维军、张琴仙、任晓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