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宝文诉卢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文,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吴宝文,男。被告:卢霞,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石桥路2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文诉被告卢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宝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宝文承担。审判员 郭永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