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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宝文诉卢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文,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吴宝文,男。被告:卢霞,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石桥路2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文诉被告卢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宝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宝文承担。审判员  郭永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