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超诉耿道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耿道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351号原告:黄超,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耿道贵,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诉被告耿道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曲木木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