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汉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汉业,郑金炎,颜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43-1号申请执行人周汉业。被执行人郑金炎。被执行人颜秀花。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房产已于它案进行查封,暂时查无车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继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