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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葛国伟与周俊俊、周云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国伟,周俊俊,周云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298号原告:葛国伟,农民。委托代理人:金晓群。被告:周俊俊,农民。被告:周云其,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葛国伟与被告周俊俊、周云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