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许国辉与郭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辉,郭荣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许国辉,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程永鹏,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郭荣庆,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辉与被告郭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许国辉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雪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