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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梅先明与宋百龙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先明,宋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梅先明。被申请人:宋百龙。申请人梅先明因被申请人宋百龙欠其股权转让款未还,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百龙持有的武穴市长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其持有的武穴市长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梅先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百龙持有的武穴市长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二、冻结申请人梅先明持有的武穴市长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