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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姜平申请胡义山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姜平,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胡义山,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平与被执行人胡义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