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再初字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诉人陈学义因与被申诉人张玉梅、陈新建、陈新学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学义,张玉梅,陈新建,陈新学,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再初字1号抗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学义,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梅,女,2015年3月28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帆,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建,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学,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申诉人陈学义因与被申诉人张玉梅、陈新建、陈新学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遂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驻检民(行)监(2014)41170000081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出(2015)驻抗监民字第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被申诉人张玉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诉人陈学义负担16元,被申诉人陈新建负担18元,被申诉人陈新学负担16元。审 判 长 吴艳红人民陪审员 吴 飞审 判 员 李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