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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王松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王松涛,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建敏,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松涛承担。审判员  袁二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