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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存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存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365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向云。委托代理人:滕亚迪,住河南省鄢陵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伟灵,住广东省佛冈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存良,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存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存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家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