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7号原告:郭某,女。被告:耿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房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