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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玥与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玥,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李玥。委托代理人卢德利,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经济开发区(桃花源村)。法定代表人陆亚南。被告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外环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正舟。被告王永翔。原告李玥与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毕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毕永良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陆菊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韧主审,人民陪审员凌轶伦参加评议,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李玥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永良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李玥的委托代理人顾佳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玥诉称:2014年6月9日,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约定的借款期限是2014年6月10日至同年8月10日,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被告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账户150万元。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90万元,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被告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王永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原告(出借人即甲方)李玥与被告(借款人即乙方)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玥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8月10日,借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款合同乙方处盖有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的公章,被告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在合同保证人处盖章确认。同时,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人同意为乙方向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2014年6月10日,原告李玥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0万元。审理中,原告李玥自认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已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进账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原件各1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李玥与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拖欠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归还借款9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既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由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原告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对原告要求被告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玥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9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对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976元,由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玥。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审 判 长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