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于广善与蒋文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于广善,男。被执行人:蒋文仁,女。申请执行人于广善与被执行人蒋文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莒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申请错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执字第7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