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杜文章与曹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章,曹华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杜文章,个体户。被告:曹华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章诉被告曹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杜文章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会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