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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杜文章与曹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章,曹华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杜文章,个体户。被告:曹华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章诉被告曹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杜文章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会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