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韦玉林与邓崇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玉林,邓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95号申请执行人韦玉林,男,壮族,1960年出生,住广西柳城县寨隆镇。被执行人邓崇生,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广西柳城县大埔镇。本院在执行韦玉林申请执行邓崇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邓崇生与杨柳丽原系夫妻关系,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形成,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邓崇生原妻子杨柳丽的银行存款121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韦玉林债务(本案债务属被执行人邓崇生与杨柳丽夫妻共同债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