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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963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燕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