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丽诉被告张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张沭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684号原告:赵丽。委托代理人:王荣山。委托代理人:赵可进。被告:张沭。委托代理人:邰德见。本院受理原告赵丽诉被告张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应为合法的医疗机构,而不能为自然人。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被告张沭系自然人,不能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茂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