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4)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上诉人马亮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在郑州市荥阳市,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也都在郑州市荥阳市。因此,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亮住所地在郑州市,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王XX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