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丁根林与江苏省宿豫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根林,江苏省宿豫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353号原告丁根林,居民。被告江苏省宿豫中学,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学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公利,该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根林与被告江苏省宿豫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根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根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根林负担。审判员 徐敏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