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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吴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吴某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