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吴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吴某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