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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7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刘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加宏,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756-3号原告XX。被告刘加宏。被告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刘加宏、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刘加宏名下位于榆阳区肤施路中段西侧-1号(房产证号:00000**号);位于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长丰大厦1幢4层02号(房产证号:00810**号)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刘加宏名下位于榆阳区肤施路中段西侧-1号(房产证号:00000**号);位于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长丰大厦1幢4层02号(房产证号:00810**号)的两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