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之美与杜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之美,杜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44号原告:黄之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国勤,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之美诉被告杜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之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