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雅立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立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刘雅立,女,46岁(1968年8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晋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检三分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雅立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涛出庭支持公诉,刘雅立及其辩护人张晋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雅立为同案犯曹斌、史宗索(均已判决)购买了从我国北京市往返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拉各斯市的机票,指使该二人在拉各斯市购买象牙制品,并对象牙制品进行伪装后携带回国。同年4月17日,曹斌、史宗索由拉各斯机场出发,途经他地换乘EY886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走私象牙制品共计277件,曹斌、史宗索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均为现代象科(Elephantidae)象牙制品,净重42.105千克,共价值人民币1754389.03元,现已被全部起获并扣押于北京海关缉私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雅立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刘雅立无视国法,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雅立对指控其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有异议,并未伙同同案犯曹斌、史宗索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曹斌、史宗索携带的象牙制品并非其出资购买,货主系曹斌;其未出资帮曹斌购买往返机票。被告人刘雅立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在案没有证据证明刘雅立与同案犯曹斌、史宗索对走私象牙制品的行为存在犯意沟通;2.刘雅立并未向曹斌提供购买象牙制品的资金,且没有证据证明曹斌、史宗索走私的象牙制品系刘雅立所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雅立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刘雅立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周×、王磊、白荣山、洪涛、冯建生、苑浩、张旭东七人的言词证据材料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刘雅立并未参与同案犯曹斌走私象牙制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雅立为同案犯曹斌、史宗索(均已判决)购买了从我国北京市往返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拉各斯市的机票,指使该二人在拉各斯市购买象牙制品,并对象牙制品进行伪装后携带回国。同年4月17日,曹斌、史宗索由拉各斯机场出发,途经他地换乘EY886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走私象牙制品共计277件,曹斌、史宗索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均为现代象科(Elephantidae)象牙制品,净重42.105千克,共价值人民币1754389.03元,现已被全部起获并扣押于北京海关缉私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在案证实:1.证人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五科先期机检关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7日上午8时50分,其在对EY886航班的行李进行X光判图时发现有两件行李比较可疑,行李X光图中有象牙段状绿色阴影,可能是象牙制品。两件行李箱都是比较大的方形拉杆箱,从X光图像上看两个行李箱中全是疑似象牙制品。其迅速通知同事对这两件行李进行跟踪。其同事车×查验时发现取走这两件行李的人分别是同案犯曹斌(护照号码:G56311954)、史宗索(护照号码:E01296972),曹斌、史宗索通关时,其从曹斌的行李车上起获一个粉色拉杆箱和三个红色塑料袋,其中两个塑料袋里分别装有一个酒盒,剩余一个塑料袋里装有两个巧克力圆桶。其从曹斌携带的粉色行李箱中起获若干象牙手串、象牙梳子、象牙筷子和零散的象牙珠子,在两个酒盒和巧克力圆桶中起获大量象牙制品,在曹斌的衣服口袋中查获两个象牙手镯,共计129件象牙制品。史宗索的行李车上有一黑色拉杆箱和三个装有酒盒和巧克力圆桶的红塑料袋,其从史宗索处查获的象牙制品全部放在三个塑料袋里的酒盒和巧克力圆桶里,共计148件象牙制品。2.证人车×(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五科进港现场查验岗位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7日上午8时50分许,其同事向科室通报有两件行李内装有象牙。随后其开始对这两件行李布控,大约10时许,同案犯曹斌携带一个粉色行李箱、几个红色免税店袋子和一个双肩包通关,史宗索携带一个黑色大行李箱和几个红色免税店袋子和一个双肩背包通关。其从曹斌携带的粉色行李箱中查获少量象牙手串、象牙筷子等象牙制品,史宗索携带的黑色行李箱中未发现象牙制品。其将曹斌、史宗索放在小推车上面的红色免税店袋子打开进行检查,发现了大量象牙制品。经统计,曹斌携带共计129件象牙制品,史宗索携带共计148件象牙制品。3.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其在拉各斯市联系铅矿生意,当时其住在同案犯曹斌、史宗索的隔壁,曹斌、史宗索联系象牙买卖,其当时听见过曹斌和刘雅立通过微信谈象牙的事情。4.物证照片证明:同案犯曹斌、史宗索携带入境的象牙段、象牙块(未加工)、象牙块(已加工)、象牙筷子、象牙章、象牙梳子、象牙手镯、象牙手链、象牙散珠等象牙制品及曹斌、史宗索用于携带上述象牙制品的行李箱、手提袋、红色免税店购物袋、巧克力圆桶、酒盒、垫子、背包等物品。5.同案犯史宗索托举疑似象牙的照片证明:经同案犯曹斌、史宗索确认,该照片系曹斌用手机(号码:186XXXX****)为史宗索拍摄并传给被告人刘雅立。6.同案犯曹斌手机中储存的记载象牙料数量的备忘录、疑似象牙手镯、项链、象牙块等照片等证据证明:曹斌记载的象牙料的情况。7.护照复印件、登机牌、行李票等书证、阿联酋阿提哈德航空公司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明:同案犯曹斌、史宗索乘坐的航班信息及被告人刘雅立、曹斌、史宗索自2002年至案发前的出入境情况。8.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出具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标本物种鉴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价值证明》等书证证明:同案犯曹斌、史宗索携带入境的共计277件疑似象牙制品均为现代象科(Elephantidae)象牙制品,其中,曹斌携带的象牙制品净重21.605千克、史宗索携带的象牙制品净重20.5千克。依照国家林业局(林濒发(2001)2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曹斌携带入境的象牙制品价值900,215.53元。史宗索携带入境的象牙制品价值854,173.5元。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刘雅立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名流花园竹7-3门102室)查扣的11件疑似象牙制品均为现代象科(Elephantidae)象牙制品净重0.11千克,价值4583.3元。9.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手机数据恢复光盘、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北京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将起获的被告人刘雅立及同案犯曹斌、史宗索的手机送至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数据恢复并提取信息资料,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四部手机进行恢复信息资料并提取,将所取得的数据资料以“检材.rar”文件保存在光盘中,刘雅立手机中存有曹斌的手机号码(186XXXX****)。曹斌的手机数据显示其将刘雅立存储为“大姐”。根据刘雅立手机数据显示,刘雅立为曹斌、史宗索订2013年3月30日、2013年4月16日北京市到拉各斯市的往返机票。10.微信聊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经被告人刘雅立确认,2013年4月5日至4月15日,刘雅立与曹斌通过手机微信商谈象牙买卖的过程及曹斌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刘雅立疑似象牙照片。11.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发送的照片、同案犯曹斌手机微信照片等证据证明:2013年4月15日,曹斌和一姓名为李香的人谈象牙料价格,曹斌通过手机微信给李香发送象牙照片。李香微信资料(手机号码:152XXXX****)显示,“专营缅甸翡翠,假一赔十,零售、批发各种吊坠、手镯及原料加工”,曹斌具有经营象牙买卖的行为。12.北京首都机场海关出具的通关检查录像证明:2013年4月17日9时许,北京首都机场海关关员查获同案犯曹斌、史宗索,并从曹斌、史宗索携带的行李中起获象牙段、象牙块、象牙链等物品。13.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历史明细、中国银行新线零售交易历史表等书证证明: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雅立通过尾号为147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同案犯曹斌尾号为270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42万元。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8月13日,刘雅立尾号为3265的中国银行账户与曹斌尾号为8152的中国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26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同案犯曹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判处同案犯史宗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二万元。15.同案犯曹斌供述:2013年3月29日,其出国到尼日利亚。同年4月17日,其从尼日利亚的拉各斯乘坐EY674航班到阿布扎比转机乘坐EY886航班回京。其和史宗索带回来的象牙是刘雅立的。在拉各斯市期间,其购买象牙的具体品种都是刘雅立指使的,用于购买象牙的钱款也是刘雅立的,刘雅立负责在国内市场销售象牙。2013年4月17日,到达首都国际机场后,其取了粉色的箱子,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卫生间内从行李箱中将象牙制品取出,行李箱中有一面是锡纸的防潮垫,其将象牙制品放进酒盒、巧克力圆桶内,并将两个酒盒、两个巧克力圆桶放进免税店的红色塑料袋里,将行李箱内的三个象牙手镯放在衣服口袋里。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后被首都机场海关关员查获。其当时被海关查获时,海关工作人员拍的照片上的那个行李箱就是其携带入境的。其转给刘雅立的63万元、42万元是让刘雅立帮忙兑换外汇,其将该款用于做木材和水晶生意。16.同案犯史宗索供述:2013年3月30日,其和曹斌一起到尼日利亚,同年4月17日,其乘坐EY886航班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其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卫生间里将行李箱打开,取出用免税店购物袋装着的两个酒盒和两个巧克力盒,其感觉盒子很沉,推测盒子里面装的可能是象牙或犀牛角之类的物品。但其心存侥幸心理,仍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在海关通关口排队时,海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和曹斌到查验台接受检查,海关工作人员当场从其二人携带的酒盒、巧克力盒中起获大约二十多公斤的象牙制品,其携带的象牙制品都放在酒盒和巧克力圆桶里。17.被告人刘雅立供述:其认识同案犯曹斌、史宗索,海关工作人员曾经打电话通知其曹斌、史宗索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被刑事拘留。其帮曹斌购买北京市到拉各斯市的往返机票,机票款是曹斌自己支付的,其出资给史宗索购买了北京市到拉各斯市的往返机票。曹斌在微信上称呼其“大姐”,其称呼曹斌“斌子”。尾号为147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是其的,用于帮曹斌汇款兑换奈拉。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上收到曹斌汇款63万元和42万元,这两笔款其帮曹斌归还高利贷或者帮曹斌兑换成奈拉。此外,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移送案件意见书等书证证明:2013年4月17日,北京市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对同案犯曹斌、史宗索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对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刘雅立实施逮捕。2.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书证证明:2013年4月17日,同案犯曹斌、史宗索因携带疑似象牙制品入境,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及逮捕的情况。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刘雅立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日被逮捕。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缉私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单丢失补扣的工作说明等书证证明:2013年4月17日,北京海关缉私局扣押同案犯曹斌、史宗索走私的象牙段、象牙块、象牙手链等象牙制品共计277件,曹斌、史宗索使用的手机2部(苹果牌白色手机1部、酷派牌黑色手机1部),曹斌、史宗索用于盛装象牙制品的购物袋、行李箱、酒盒、巧克力圆桶垫子等物品及曹斌、史宗索随身携带的皮包、烟等物品。2013年5月15日,北京海关缉私局的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刘雅立的住处起获疑似象牙项链、手串、手机等物品。侦查人员2013年11月5日补作扣押手续并进行录像的情况。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雅立及同案犯曹斌、史宗索的自然情况。5.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3)宣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1036号刑事判决书、工作记录等书证证明:同案犯曹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3月12日,曹斌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曹斌未提出上诉,2012年3月23日该判决正式生效。6.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关于刘雅立工作情况的说明》、工作记录、在逃人员信息表等书证证明:侦查人员经侦查取证,被告人刘雅立涉嫌参与同案犯曹斌、史宗索走私珍贵动物制品。2013年5月14日,侦查人员通过电话口头传唤刘雅立到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接受调查,刘雅立拒绝到案。2013年5月27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对刘雅立上网追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系依法调取,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刘雅立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内容,经查:王磊、白荣山、洪涛、冯建生、苑浩、张旭东并非了解本案案件事实的人,其言词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特征,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且同案犯曹斌的民事纠纷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亦不符合证据关联性的特征,故本院均不予采纳。证人周×虽然能够证明同案犯曹斌、史宗索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但对于刘雅立是否伙同曹斌、史宗索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并不具有证明力,故对于周×证明刘雅立未伙同曹斌、史宗索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雅立所提其未伙同同案犯曹斌、史宗索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曹斌、史宗索携带的象牙制品并非其出资购买,货主系曹斌;其未出资帮曹斌购买往返机票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曹斌的供述、刘雅立和曹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曹斌在拉各斯市采购象牙制品期间,刘雅立多次询问曹斌采购象牙制品的数量、规格等具体情况,并向曹斌提出国内客户的具体需求。同时,刘雅立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采购象牙制品的具体数量和规格,以保证走私象牙制品的利润,并指使曹斌、史宗索入关时对象牙制品加强伪装,进而逃避海关监管。以上足以证明刘雅立伙同曹斌、史宗索共同实施了走私象牙制品的行为,其是否为购买象牙制品提供资金或是否为象牙制品的所有人,并不影响认定刘雅立参与实施走私象牙制品的性质认定,故刘雅立的该项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雅立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刘雅立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涉案的象牙制品已全部被扣押,尚未流入市场,本院依法对刘雅立酌予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刘雅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雅立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钟 欣代理审判员  韩希慧人民陪审员  闫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娅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