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执行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树焘与吴允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树焘,吴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437号申请人杨树焘,男,汉族,住永泰县城。委托代理人汤义国,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允武,男,汉族,住永泰县。申请人杨树焘与被执行人吴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允武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允武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允武的房产及提取了被执行人吴允武的月工资及绩效工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允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