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曾耀与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耀,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曾耀。被执行人: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先培,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50元(其中经济补偿金75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