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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其华、刘光强与罗汝荣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华,刘光强,罗汝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初字第52号原告陈其华,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刘光强,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宗竹,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宇,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汝荣,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陈其华、刘光强因合伙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其华、刘光强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其华、刘光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华、刘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23780元,由原告陈其华、刘光强负担。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石正秀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