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苏州信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杨祖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信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杨祖慈,吴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262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信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岳海。被执行人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祖慈。被执行人吴卫忠。苏州信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杨祖慈、吴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太商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州信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50万元,利息76533.33元(暂自2014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之后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如到期不付,苏州信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细纱机等设备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杨祖慈、吴卫忠对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直接支付案件受理费14534元。因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杨祖慈、吴卫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591067.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细纱机等设备等财产,拍卖成交得款814000元,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578235元。被执行人杨祖慈、吴卫忠名下的坐落于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2号3#楼(农商行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太仓市益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设备,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578235元。被执行人杨祖慈、吴卫忠名下的坐落于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2号3#楼(农商行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源: